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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局十五“不准”
作者:admin    来源:国税局    点击数:   更新时间:2007年09月13日   

一、  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及外出考察、参观活动。

二、  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、礼品和有价证券。

三、 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。

四、 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贷款。

五、 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、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。

六、  不准收取回扣、中介费、好处费;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。

七、 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、过生日、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,挥霍浪费,戒借机敛财。

八、  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,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。

九、  不准拖欠公款。

十、  不准为家属、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。

十一、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。

十二、不准接受下属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,不准把单位用公款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。

十三、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,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、舞厅、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。

十四、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。

十五、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(包括名誉职务),个别经批准兼职的,不得收取任何报酬。
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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