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收专报
(第89期) 签发:董广武
兴安县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25日
兴安县地税局推出定期定额纳税人
简并征期管理办法
为加强“作风效能建设”,降低税收成本,简化纳税手续,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,兴安县地税局按照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额及税款征收时间的通知》(桂地税发[2007]149号)文件精神,在听取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,完善定期定额纳税人简并征期管理办法,具体做法是:定期定额户月纳税额在500元以下(含500元)的,根据纳税人的意愿,可自行选择按季、半年、年申报缴纳税款。其中月纳税额100元(含100元)以下的可以按年征收;月纳税额在100—200元(含200元)的可以按半年征收;月纳税额在200—500元(含500元)的可以按季征收;月纳税额在500元(不含500元)以上及通过银行划卡缴税的纳税人必须按月缴税。按照新的简并征期管理办法,全局有677户按月申报纳税户符合简并征期管理方式,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写《定期定额户调整征期申请审批表》,各征收单位严格按照办理办结时限受理审核,并报县局主管部门审批实施。
撰稿人:刘万龙 熊辉明 电话:0773—6211001